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2016-05-06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司法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所有公民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和差别。也就是说,对一切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既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

2.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既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相关文章: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别让年味儿的“魂”溜走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直面“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希望药家鑫案再没有“如果”

申论知识积累:关于读书的名言 你积累了多少

国家公务员考试:2017年7月底取得毕业证书的能报考吗?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机关建微博与民交流

公务员考试必读:面试考官评分标准详解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