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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高频考点解读之善意取得制度

2016-01-25 | 网络

很多人认为学习法律等同于记忆法条,陷入这样误区的人不在少数,其实对于法律的学习,有记忆的东西不假,但更多的是对逻辑思维的培养,在众多法律部门中,由于民法更贴近生活,所以学习民法的逻辑思维也更贴近生活中的思维。很多老师认为,对于公考类考试,如政法干警中的民法和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内容,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有未遇到的知识点,就要学会做一个善良的人,用生活中的逻辑思维来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虽然这只是句半真半假的玩笑话,但却不失为一个解题的方法。

今天我们就用生活中的思维来剖析一下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内容中的一个常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考题:张三由于工作出差,将自己的宠物狗旺财交给邻居李四照顾,李四在张三出差期间,未经张三同意将旺财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朋友王五。王五把旺财带回家饲养,请问现在谁享有宠物狗旺财的所有权?

考点剖析:

1、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前提:无权处分,但有权占有;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题思路:首先李四只是受张三之托保管旺财,无处分权即无权把旺财卖给王五(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无权处分),但是此时李四是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旺财(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有权占有),那么到目前为止,法律更侧重有保护原所有人张三的利益,所以主动权还掌握在原所有权人张三的手里,张三可以追认即同意李四和王五买卖旺财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张三会选择要求李四进行赔偿,其实也就是默认了李四和王五的买卖行为;或者,张三也可以选择拒绝追认,也就是张三不同意李四将自己的旺财卖给王五,那么张三可以追索到王五索要回旺财。可是此时王五付了钱,却没有得到物,所以王五可以根据李四和王五签订的合同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法解释三》的真谛即在无权处分行为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当受让人王五能同时满足善意取得的后三个条件,这时候法律就更侧重于保护受让人王五的利益,也就是王五是不知情的人,即不知道旺财的所有人是张三、而不是李四;且王五以市场价购得旺财;并且李四已将旺财交付给王五。这时候民法就更侧重于保护受让人王五的利益,也就是王五满足上述条件,就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旺财的所有权,而此时张三只能向无权处分人李四追偿。

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在联系生活后,运用生活思维进行的讲解,希望对各位考生提供帮助,有助于后续民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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