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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房屋所有权

2015-12-24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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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3.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4.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王、张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5.属于侵权行为。

6.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②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③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④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7.如果陈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王、张夫妇所有。陈某应将房款交付给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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