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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物权的变动

2016-10-08 | 网络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和公法上的原因。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的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2.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该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实践中,有三种特殊情况,与现实交付有相同的效力。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

2.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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