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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2012-10-29 | 网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协调本市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有关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

(十)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规、规则的研究、修改提出意见,批复基层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

(十一)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抓好人民法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社团机构。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十四)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五)承办上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督导员联络工作;负责文秘、资料、档案、图书、办公自动化管理、通讯管理、外事、接待、印章、收发;负责本院行政管理,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负责本院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本院审判人员和法警的服装、武器装备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市法院系统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并对下进行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二)立案庭

负责市中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负责民事案件的指定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裁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查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和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普通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内审和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事项;批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普通犯罪案件的请示并进行业务指导;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和涉外移审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对有关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意见。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经济犯罪、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济犯罪、少年犯罪抗诉案件;办理经济犯罪、少年犯罪案件的内审和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事项;批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少年犯罪案件的请示并进行业务指导;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和涉外移审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对有关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意见。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包括破产申请审查)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第二审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办合署办公)

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申诉案件;办理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事项;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批复基层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十一)执行局

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审查各项复议申请;接受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本市法院与外省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审查提出申请执行费的减、缓、免交的意见。

(十二)书记员室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退卷等辅助性工作;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三)研究室

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全市审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院领导指导审判工作提供信息和意见;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方针、政策、法律问题,综合各审判庭对法律、法规的研究、修改任务;批复基层人民法院有关政策法律的请示,负责司法统计;完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规的研究、修改任务;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则草案的意见;法律适用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负责编辑《东莞法官》及本院院志的编写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互联网材料的汇编工作。

(十四)纪检监察室(与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合署)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协助党组制定全市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查处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院长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违纪案件;受理对本院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控告、检举本院干警违纪的来信来访,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掌握全市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十六)政治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搞好全市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的建设;承担全市法院系统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警的考核、考察、调配、选拔、任免等人事工作;负责本院干警的培训规划工作;做好后备干部工作;组织干部到基层锻炼;办理本院干部职工调出调进和离退休手续,做好老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本院干部职工工资调级、定级、计划生育、福利费使用和保障基金等;管理本院的人事档案;负责办理法官等级司法警衔的报批;办理各种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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