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综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强化城市综合管理职能,通过宏观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大城市综合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使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负责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区城市综合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临时占道、静态车辆保管点、洗车点进行日常管理。
(六)负责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的道路、排水、桥梁、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七)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挖掘进行初审,报南宁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并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
(九)除全市统一行动外,对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有使用调度权和检查监督权。
(十)负责辖区内环卫部门管理的垃圾中转站、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日常管理。
(十一)制订城区防内涝抢险工作方案,组织筹措和调拨防内涝抢险物资,并组织实施防内涝抢险的具体工作。
(十二)按委托权限,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重大违章建筑的拆除经市规划局核查认定后,负责制订拆除计划和组织拆除。
(十三)组织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和文明意识。
(十四)负责协调处理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拆等反映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五)领导和管理市政设施维护所、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展工作。
(十六)完成城区政府和上级交给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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