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负责水资源费征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县(区)间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的技术推广;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辖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纪检监察室
负责绩效考核、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和党群工作。
防汛抗旱科(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编制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县、区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洪抢险、抗旱情报工作,拟定、监督执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防汛调度指挥的现代化系统建设和运行。承担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指挥部授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
技术科
草拟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科技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技术处理。承担有关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审批工作。
规划计划科
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水政水资源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及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参与与水有关的法规研究起草和协调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县(区)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财务科
负责编制市本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承担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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