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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10-12 | 网络

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转让工作;指导、审核县(市)和市辖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等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协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全市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增加。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种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及减免的审查上报。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等,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水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本辖区内测绘单位资格;依法管理测绘市场。

十一、主管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本局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务、信息综合、信息自动化管理、综合管理、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计生、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派出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地矿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出国审查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三)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起草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全市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规定;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管理。负责耕地开垦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资金统筹安排。负责指导全市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业务工作。对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草拟本市地籍管理办法,制订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计划;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程、标准,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草拟全市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办理土地设定登记及土地转让、抵押、租赁等变更登记。

(五)测绘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测绘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水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规划与利用科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土地规划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研究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矿山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用地规划的协调、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初审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管理本市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农用地分等定级,审核和批复县级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六)矿产开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配套法律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资源储量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出让、出租、抵押的登记、审核或审批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以及编制有关报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项。

(七)执法监察科

负责对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等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和测绘行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草拟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项,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纠纷调处科

执行上级有关调处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拟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和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等调处工作规则;负责承担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跨县(市、区)土地权属、采矿权属、地质勘查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混合性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本系统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九)财务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本局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编制财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负责本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收费和管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科

负责起草本市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工作标准、规范、规程,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编制地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的监督,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进行实施和管理,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调查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查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建设用地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以及三级评估进行终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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