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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2012-07-04 | 网络

江苏省卫生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卫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工作职责,省卫生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卫生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农村卫生管理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承担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六)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社区卫生与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的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牵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负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九)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承办卫生部交办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等任务。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中医综合业务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中医药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指导全省中医药基本建设,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中医医政科教处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处

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

(十五)干部保健局

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拟订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十七)人事处

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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