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外事、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挂监事会工作处牌子)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拟订向所监管企业委派监事的工作方案;建立监事会监督管理制度;对所派监事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负责与所派监事联系工作。
(三)产权与收益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承办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协同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企业发展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定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党群工作处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委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并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委中心组学习;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制度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委换届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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