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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02 | 网络

镇江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拟订实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扶持福利企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实施项目管理。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协助实施老龄工作政策。

镇江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3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管理、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挂行政服务处牌子)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相关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

(三)优抚处

拟订实施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双拥办公室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区)活动。联系驻镇部队,协调军地关系,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实施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实施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服务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拟订实施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管理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工作;协调辖市区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实施项目管理。

(十二)组织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

负责人事管理、党群、离退休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老龄工作处(挂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实施全市老龄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指导开展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按规定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审计处、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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