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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2012-08-06 | 网络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五)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及修缮工作,制定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指导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管。

(六)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计划;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城建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

(七)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工作。

(八)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建重点工程规划方案、市区主要沿街建设项目方案;参与审查市区旧城改造、新城区开发规划方案。

(九)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除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设施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城区节水、城区防汛、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城镇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人居环境奖的创建申报工作。

(十)负责城市建设市场化运作方案的论证和实施工作;参与城市主要干道和主要街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计划审核;参与基准地价制定和市区建设用地的委托收储、整理和招拍挂;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审批、组织实施和综合验收工作。

(十一)参与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参与研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历史文化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和重点工程绿化方案的审查。

(十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重点镇建设、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管。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管;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和市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管,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六)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实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镇减排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保密、会务、接待、信访、保卫、应急管理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效能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审核规范性文件;承办并指导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牵头拟订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城建资金年度计划;参与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公共资金;归口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行业产品价格;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非税收入和外经工作。

(四)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实施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和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核准市区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补贴和减免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管公有住房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鉴定、评估交易、登记发证等工作;审批市区各单位货币分房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处理市区房改违规、注销撤消单位的职工购买公房和权属争议住房遗留问题;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指标审批;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审核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资格和房产上市出售;综合管理直管公房,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经营与管理,实施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查与监督房屋拆迁、改造及流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产权;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监测体系建设和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拟订实施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政策;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地产业信息交流工作。

(七)物业管理处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竞争机制;管理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执业资格,指导行业培训;负责新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方案的备案、验收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协调市辖区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协调并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

(八)城市建设处

实施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技术标准;参与全市城市化及城市规划方案审查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城区防汛、计划用水、城区节约用水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和管理;负责燃气、供热等设施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建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工程前期准备,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预决算审核等实施过程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人居环境奖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建示范工程申报和考核。

(九)村镇建设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实施辖市区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技术标准、管理措施,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住房安全;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通用设计和适用技术的编制、推广并监督实施;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重点中心镇建设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全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实施建筑节能、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标准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四新技术准入、应用及建筑示范工程管理;编制实施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拟订房屋安全技术规范、修缮定额、房屋养护与翻建等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处

牵头监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对外市场开拓,负责建筑业企业管理、行业统计和评优评先工作;指导建设类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工作,监管质量检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改革工作;参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审查涉外建设项目。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国家、省级工法推荐和市级工法的评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和市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协调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负责建筑物拆除安全管理;负责直管公房危房治理及房屋修缮等工作;监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

(十三)行政服务处

集中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备案和变更等工作。

(十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统战、侨务、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

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荐和评选文明单位;指导职业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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