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全省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加强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联系驻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负责地方金融行业管理和地方金融企业业绩考核工作;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有关改革发展工作,促进地方金融建设。
(四)承担在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联系各类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五)参与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省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省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行业诚信环境建设。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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