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人民防空的政策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协调、监督、保障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承办省政府、省军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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