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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能介绍

2012-08-27 | 网络

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能介绍:

1、组织实施有关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研究拟订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贯彻执行。

2、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执法监察、农村宅基地等管理工作。

4、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管理,核发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

5、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

6、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西湖风景名胜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负责处理西湖风景名胜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8、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

9、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

10、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

11、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12、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13、市园文局负责管理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14、市园文局负责全市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制定保护规划,对全市文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的文物工作。

15、受委托管理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的街道。

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1、 负责党委、管委会(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2、 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督查、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等工作;3、 开展政策调研;承办有关外事接待和出国(境)组团审核工作;4、 负责接待、后勤及有关会议会务等工作。

纪委(监察局)

党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党风、整风、行风建设

人事社会劳动保障局(与党委组织部合署)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2、 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委、管委会(局)管理所属单位及受托管街道的干部培养、考察、选拔、任免和交流工作;3、 负责指导、协调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编制党建工作计划,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4、 负责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审批工作和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5、 负责对所属单位、受托管街道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6、 负责党委、管委会(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7、 负责机关、街道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8、 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事项;9、 负责各类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的编制和人才引进工作;10、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11、 负责就业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和劳动年检工作;12、 负责劳动工资和人事统计工作;13、 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统筹、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

文化局(党委宣传部)

1、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化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对外宣传工作;2、 负责研究制订文化、宣传事业发展的指导性工作计划;3、 实施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工作;4、 协助党委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5、 协调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专项活动;6、 负责风景区文化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场所、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的有关审批、稽查和管理工作;7、 负责各类大型节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8、 负责统战联络工作。

财政局(审计局)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 负责风景区财政预算和财政信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3、 负责行政事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的监督管理;4、 负责企业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5、 负责会计事务和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类票据的管理;6、 负责外汇、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7、 负责财政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征收和管理;8、 协助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等业务管理;9、 负责审计工作,审查监督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务)收支,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10、 负责审计监督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11、 负责审计监督各项基金、贷款、捐助或援助资金的财务收支;12、 负责编制对外经贸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申报设立各类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13、 负责审核或申报、管理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和境外企业、经援投资合作及接受多(双)边援助项目等对外经济合作项目。

风景管理局(环保局)

1、 负责风景区公园、景点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2、 负责公园、景点各类展览的组织协调工作;3、 负责风景区的绿地占(借)用审批和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对风景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进行审定并组织验收;4、 负责风景区森林防火工作;5、 负责风景区的林政管理工作;6、 负责风景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7、 指导、监督风景区的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8、 负责风景区的市政、环卫、市容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和市政环卫设施的养护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各公园景点的市容环卫工作;9、 负责园林绿化科研计划的编制、鉴定和检查,科技研究、科技项目的引进、应用和推广,对外技术交流及科技情报、技术档案等工作;10、 对风景区的花卉应用、花卉苗木生产进行指导和协调11、 ;负责风景区公园、景点门票和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管理工作;12、 负责管理风景区旅游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工作;13、 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风景区环境保护规划;14、 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报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及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15、 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并参与验收,核发《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16、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征收排污费;17、 负责全市游乐园建设的审批工作。

规划建设局(房产土地局)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2、 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审批、设计方案的组织会审及各类违法建筑的执法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工作;3、 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管理);4、 负责规划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的资格审查及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5、 负责各类广告标志牌设置的审核工作;6、 负责国有土地管理工作,承办土地使用权划拨、置换、租赁等的审核、报批,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7、 负责建设用地预审报批、土地测绘、征地调查和编制征地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8、 负责土地的执法管理工作;9、 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10、 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统计局、物价局)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统计、物价、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 负责编制风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园林、文物等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及项目的审核、审批或申报;4、 负责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制订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5、 负责物价管理工作并核发有关价格和收费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6、 负责编制风景区受托管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7、 负责风景区教育、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公共事业的管理工作;8、 负责商贸工作;9、 联系人大、政协的有关工作;10、 负责指导风景区农业结构调整和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11、 负责农村基层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制办公室(司法局)

1、 负责有关风景名胜、文物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2、 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3、 负责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监督以及新增审批项目的论证工作;4、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考核评议工作;5、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6、 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7、 负责司法工作,承担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有关应诉法律事务。

绿化处(杭州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

1、 负责杭州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和执法检查;2、 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杭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实施计划;3、 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城区园林绿化的业务工作,制订城区年度绿化计划;4、 负责全市城区义务植树工作;5、 负责城区除风景区外的各类公园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城区迁(砍)树木和借(占)用绿地(含规划绿地)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审批并组织验收,参与城市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和公共建设的方案会审;6、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

文物处(杭州市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1、 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活动,监督有关单位和各级文保单位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2、 制定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对涉及全市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以及文物修缮、迁移等项目进行先期审核;3、 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和专题性调查工作,推荐、申报列入保护范围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实施本市的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4、 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5、 负责对全市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库房的业务管理及陈列讲解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6、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的文物工作;负责风景区的文化陈设;7、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承担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综治(信访)办

1、负责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创建工作。2、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市长公开电话工作。3、负责区(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区(局)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5、协助做好区(局)国家安全、反恐工作。6、负责做好各级人大政协的建议、议案、提案回复工作。7、负责协助办理各类出国人员的有关手续,并负责与出国人员在外期间的公务联系。8、负责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管理工作。9、承担区(局)人武部的日常工作。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党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党委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对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协助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十、牵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十一、组织协调结对帮扶1+X社会结对帮扶活动等为民服务工作。十二、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十三、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工委(妇工委)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区(局)党委的中心工作,按照团杭州市委的要求,拟定全区共青团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二)调查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状况,研究青少年运动、青少年思想教育和青少年事业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三)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四)对青少年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少年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五)团结和带领全区团员青年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区域经济建设,为实现内强景区实力 外添西湖魅力目标贡献青春、智慧。(六)拟定实施全区团员发展计划;积极推荐优秀团员入党;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七)代表青少年利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八)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九)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协助组织部门搞好团干部的管理、使用和考察。(十)负责召开全区团员代表大会,并指导基层开好团员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十一)负责指导管理全区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组织工作。(十二)指导全区少先队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选拔好中小学少先队总辅导员和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十三)承办区(局)党委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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