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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职能介绍

2012-10-16 | 网络

浙江省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二)依法开展对辖区内的市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对辖区内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

(三)按管辖权负责对全市重大及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含辐射污染事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查和调查,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并负责同级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的现场执行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五)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正当行为提出稽查处理意见。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承担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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