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调查计划的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照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审定各地区、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六)管理中央下达的各地、市、县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各地、市、县统计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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