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
(四)受理不服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指定管辖。
(七)监督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十)领导全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区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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