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负责自治区属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区属高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建设和两课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负责高校的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四)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管理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高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工作,推动高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自治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九)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普通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教育展览的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制度。
(十六)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国有资产、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教师资格认定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直属学校管理处)。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拟订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大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研究提出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基建管理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民办学校审批、更名、撤销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处。
研究提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规划、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教育重点工程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组织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控等有关工作;统筹管理中央及自治区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各类教育基建投资和国内外教育援助;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直属学校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
指导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承担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教学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和校外教育等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评估标准和基本教学文件的拟订及中小学教材建设工作;承担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承担地方课程及教辅材料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室设备配备工作;指导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承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宏观指导工作;承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的指导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承担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规划、指导高校科学技术工作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校科学技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及产学研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承担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教育展览的有关工作。
(八)民族教育处。
指导民族教育管理工作;提出编制少数民族教育培养规划和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族中小学和高校民族预科部工作;指导民族教育科研和民族教育协作工作。
(九)学生处(教育工作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部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的规定和办法;承担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承担高校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指导高校学生管理和奖惩工作,拟订相关管理措施和细则并监督实施;承担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创业宏观指导工作;指导高校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助学贷款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学生军训办公室)。
指导、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的相关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学生军训工作;参与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学校体育、艺术、卫生教育场地、教学器材、设施配备工作;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十一)师资处(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师资学历达标工作;规划、指导师资培训工作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师资培训工作;拟订教师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协调、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改革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部(为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独立设置的机构,挂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牌子)。
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承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和工作任务;承担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区属高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推荐工作;承担全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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