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拒付。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饭店,发现加班费告示已经抹去。(2月10日《新闻晨报》)
春节期间餐饮服务价格上涨,这几乎已成不成文的潜规则。从近年来全国的价格监控情况来看,由于受消费需求的增强,节日服务员人数减少等因素的影响,餐饮行业出现整体价格上涨已成常态,很多地方的涨幅大约在平时的二到三成。由于餐饮行业采取自主定价,因而从市场自由的原则来说,其提高服务价格本也无可厚非,然而以加班费为名的收取,恰又是对规则无所顾忌下的权利漠视。
充分的市场竞争之下,一般的商家其实并不敢随意涨价,否则没有了比较优势,也就丧失了在同行中的竞争优势。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传统餐饮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化,商家在春节期间涨价已相当谨慎。若在原材料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进行可区配的加价还能让人接受,然而,以加班费的名义进行加价,则让这种合理性变得荡然无存,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风险。
所谓加班费,是指老板给予员工的加班补助,属于一种福利性支付,跟消费者并无任何关联。消费者所要支付的,则是餐饮服务者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且要做到公开透明,互相协商。消费者支付了相关费用,就应获得相应的服务,至于服务者是否属于加班,那是与他无关的内部事务。若是进行了告之而未能获得同意,那么没有一致性意见,商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者加价,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属于商家自身承担的责任进行转嫁,如此无知者无畏,表面上是相关常识的缺失,从根本上讲还是对权利缺乏敬畏和尊重。
其实,从加收开瓶费 到包间费 ,从自带酒水服务费到餐具消毒费,各种乱收费的项目谓层出不穷,并成为消费者权利弱势的主要表现。如此霸王条款为数众多,以至于最高法院不得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禁自带酒水等行业陋俗说不。然而,即便法律亮剑也难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更何况还面临着诸多的形式变种。更主要的因素恐怕还在于,未能给消费者更大的赋权,让其在有权拒绝的同时,还能获得更多的权利收益,而让商家承受更大的风险和代价。
严格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向消费者收取加班费属于典型的乱收费,并有商业欺诈的嫌疑。对此,就不能一退了之,或者仅是媒体曝光之后,相关行为实施者将加收信息抹去。从已有的信息来看,一方面物价部门完全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并依据物价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应有的处罚;而不能用不便干预作为挡箭牌;另一方面,商家将服务费餐饮费合开发票,明显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介入并进行调查。若是没有更硬的手段为消费者撑腰,那么这种弱势的状况就难以改变,想收就收的乱象也难以得到禁绝。
一边高呼以顾客为上帝的市场伦理,一边又随意开启征收加班费的侵权模式,如此强烈而鲜明的反差,暴露的恰是保护机制的孱弱。消费者手中要握有利器,背后有坚实的保障和支撑,其才会变得更加强大。否则,空洞的道德说教与虚弱的法律界定,就会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各种乱收费就如同打不死的小强,成为社会规则不彰的生动讽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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