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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邹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意见;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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