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直部门、镇(街道)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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