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海洋与渔业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海洋与渔业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主管全县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
二、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的经济、生态、社会调查及科学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海洋开发和渔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三、监督管理海岸带、内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报批及临时海域使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组织全县海域勘界,发布海域使用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所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或光缆铺设、管道路由、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和涉海工程项目。
四、负责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调查处理有关污染事故,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防治海洋石油等矿物的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的污染损害。组织海洋与渔业环境及资源的调查研究、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及内陆水生动物的多样性及其保护,选划和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审核或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监督管理全县海洋与渔业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等公益服务系统,发布渔情信息、海洋预报、航行通告和灾害预报警报,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六、负责全县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原(良)种场的报批,组织、协调、指导渔业综合开发、水产增养殖业、海洋捕捞业、水产品加工及流通业和相关生态环境的调控,核发养殖证,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根据国家授权负责海洋与渔业技术标准(包括渔船、渔机制造规范和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实施和品牌产地及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
八、负责全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和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对渔业船舶进行注册、变更、租赁、登记、检验、发证,对渔业船员进行培训、教育、考试、发证,办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渔业安全设备配置、无线电通信和抢险救助等工作。
九、管理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依法在管辖水域和渔港等地实施巡查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国家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应用,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技术及名优养殖品种的引进、推广、指导、服务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基层水产机构和科技网络的业务指导。
十一、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执法检查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参与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
十三、按照法律授权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基本建设、内部安全、统计、财务、信息、宣传、资料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五、承办海上垦利建设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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