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
(四)实施城乡居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本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落实城镇三无人员、孤残儿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本区双拥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区的国防教育、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
(六)宣传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法规、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评残的初级审核和上报;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及烈士褒扬工作。
(七)制定本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八)承担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宣传实施有关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违法经营活动。
(九)负责回民区范围内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一)负责本区街乡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研究和修订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旗、县、区和乡镇、街道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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