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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4 | 网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研究本市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协调、规划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中近期和远期、局部和整体的空间需求和供给关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涉及规划实施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特定地区规划,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补充完善;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参与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参与制定涉及城乡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发展建设中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承担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的规划研究和规划审查;负责提供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技术服务;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地名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与城乡规划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审查城乡规划编制、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关安全事项,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市城乡规划、测绘行政管理和工程勘察与设计行业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

(七)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研究、论证本市城乡建设发展重大问题的基础工作。

(八)承担本市空间与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领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联系本系统协会、学会的有关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的起草;负责应诉代理,组织听证等;负责对委内管理处室的督查和对分局的督导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规划管理政策的研究;负责全委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报告的起草。

(四)综合业务处

负责收发件、业务统计、技术问题的综合,管理业务的督查、督办;负责地名管理;联系市政府相关部门。

(五)总体规划处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区县域、卫星城、镇域、小城镇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六)详细规划处

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和调整,组织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奥运工程等专项工作。

(七)基础设施一处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交通类)的组织编制和审查、论证;负责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函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联系和指导各分局的交通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八)基础设施二处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市政类)的组织编制和审查、论证;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负责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市政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拟定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条件)、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函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联系和指导各分局的市政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九)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规划管理,拟定规划意见书;负责绿化隔离地区等专项工作;督导相关分局的业务工作。

(十) 建设工程管理一处

负责城区以外重要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拟定审查方案通知书、用地证和工程证;负责科技园区、CBD、经济适用住房等专项工作;督导相关分局的业务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管理二处

负责城区和机要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拟定审查方案通知书、用地证和工程证;负责文物保护、危旧房改造等专项工作;督导相关分局的业务工作。

(十二) 科技信息处

负责科技、外事、信息化工作。

(十三)财务内审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消防、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五)首规委办秘书处

负责承办首规委办的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分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政工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统战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和献血工作。

(十八)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九)监察处

按有关规定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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