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研究制定本区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本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街道、镇(乡)社会文化工作。
(三)监督管理本区文化市场;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印刷业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管理。
(五)负责本区文物古迹的保护;负责地下出土文物的发掘、整理、收藏与保护。
(六)负责依法公平地向区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主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七)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娱乐设施等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对以本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职责权限审批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在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依法负责本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6.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信访、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保密、建议、提案、外事、人事、后勤保障、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文化文物科
负责制定本区社会文化、文物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性社会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文艺创作;负责组织本区社会文化、文物保护的调研工作;对本区社会文化工作、区属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及保护工程进行审批;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审批;负责本区文物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负责本区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审批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它大型活动;负责国有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管理;负责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负责制定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著作权管理科
负责对辖区内出版物零售业、印刷业和音像制品零售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审核、审批、变更、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域内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和印刷业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依法实施对区域内著作权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域内著作权争议的调解;负责出版物零售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制定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制督察科
负责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组织行政许可和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购买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审批管理科
负责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电影放映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变更和管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培训;负责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施工单位,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工作;负责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及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产业规划,指导本区文化产业发展;负责文化市场统计工作;负责制定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队
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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