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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07-18 | 网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石景山区委的领导,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审查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

(二)负责受理审查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

(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五)负责对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六)负责对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七)负责对辖区内监管场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督。

(八)负责本院的党建工作和干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本院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和驻石景山区看守所检察室。

(一)办公室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负责机要收发、文秘、督办、统计、会务、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干部的任免、奖惩、考录、工资福利、业务培训及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政治处内设综合处、干训处、组宣处。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四)公诉一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五)公诉二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六)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七)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

(八)职务犯罪预防处

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十)民事行政检察处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十一)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辖区内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看守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外罪犯执行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

(十三)检察技术处

负责本院的摄影、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验、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

(十四)法警大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场所、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加侦察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五)行政装备处

负责本院财务预算、决算、装备和其它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负责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十六)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

驻石景山区看守所检察室

负责对石景山区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石景山区看守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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