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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2-07-02 | 网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消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工业行业规划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委员会。具体包括: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三)将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成建制划给省交通厅。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参与拟订全省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合作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协调三江源生态建设与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负责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拟定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意见并组织实施;起草能源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权限核准、验收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管理;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引导物流市场,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

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调整少数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全省宏观经济,组织委机关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具体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拟订综合性经济及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措施;研究提出安排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利用外资处(财经贸易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提出外商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定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七)地区经济处(西部开发处)

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编制扶贫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提出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农村牧区经济处。

提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和编制农业、畜牧业、林业和生态、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九)能源局。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煤炭、电力等预测预警工作,提出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意见;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基础产业处。

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编制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承担核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参与指导交通运输相关产业体制改革工作;综合分析交通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组织拟订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立省建设规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策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全省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十四)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社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五)价格处(收费管理处)

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品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收费政策和调整省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

拟订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办法;拟订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州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十六)价格监测处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情况和非常时期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预报和分析;负责对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负责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和协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储备信息资源,为研究改进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条件。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3名(西部开发处6名、项目稽查办公室8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4名、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处、项目稽查办公室和成本调查监审处各1名,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离退休干部处1名、项目稽查办公室2名、成本调查审计处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在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发展等方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分别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二)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煤炭由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协调相关政策。

(三)管理省粮食局。

(四)委管理的行政机构:

项目稽查办公室,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正处级机构。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地区贯彻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的检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成本调查监审处,为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正处级机构。承担指导全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种植业、饲养业、畜牧业等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及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拟订全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承担全省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发省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正处级机构。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的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将原老干部服务所指责整合划入离退休干部处。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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