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环境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承担州污染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收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相关标准和规程。负责实施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监督检查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扑火队伍的放扑火工作,承担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
二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海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职能介绍】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