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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审核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调查专项。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及测绘资料的审定、管理、使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劳动工资;负责三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同级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耕地保护处(规划储量处)

组织研究全市性和区域性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三)地籍管理处(市测绘管理处)

执行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拟订并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及测绘资料的审定、管理、使用。

(四)土地利用管理处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五)地质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勘查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 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检查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七)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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