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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房产管理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青海省西宁市房产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房产行业产业政策和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

(三)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核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赁价格。

(五)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拆迁企业资格审核与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六)负责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房屋交易资金、房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屋拆迁许可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及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房产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

(十)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遗留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工作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保卫、绿化、计生、督查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宣传、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青、妇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房产行业政策;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房产行业的案件调查取证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产要素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落实私房改造遗留工作;负责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西宁房地产经济研究会和政治思想研究会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的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分解、保障资金分配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测算、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及房改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审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赁价格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

(四)物业管理处

负责物业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既有建筑的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发证与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含防汛)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计划的分解工作;承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事后管理工作;负责测算房屋拆迁价格补偿标准工作;承担房屋拆迁纠纷、信访的调处工作;负责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与强制执行申请工作;负责拆迁企业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监督工作。

(六)产权产籍处

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指导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房产测绘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房屋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房产测绘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产权登记、房屋测绘等市场的日常执法巡查工作。

(七)市场监管处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拟订房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开发、房屋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租赁房屋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房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产市场预警预报数据采集、报送及市场监测指标的统计工作;负责房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

(八)住房发展处

负责编制全市房产行业住房建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拆迁以及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土地招拍挂相关指标的确定工作;负责项目储备、项目落实、资金争取的协调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房产信息(开发、拆迁、市场、交易等)收集、整理和对外发布工作;负责房产行业信誉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九)资金监管处

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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