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协助处理好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四)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抓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团结、教育工作。
(五)参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和对外协作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正常工作,引导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社会服务事业,作好协助或协调工作。
(八)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好交流,抵制境外敌对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揭露和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毕节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文件和制度的起草;制订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单位年度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政治、业务学习;组织接待有关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单位信息、档案、保密、文件收发传送、后勤、干部人事、工资、统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民族事务股
参与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调查、立项、论证、实施工作;对民族经费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负责民族建房工作;参与组织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智力支边和开发扶贫工作。负责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检查督促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督促、检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落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组织全市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三)宗教事务股
依法做好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查、登记、发证和年检工作;负责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方针,办好社会服务事业;管理和处理宗教问题,保障宗教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防止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2名,其中1名占市纪委机关监察局行政编制,纪检组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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