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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遵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及城市燃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县、区(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研究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计划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遵义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执法区(县)的业务指导,组织全市城市管理专项执法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遵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公产和后勤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上述工作;承担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统计工作和基建项目的会审、申报工作;负责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测算、协调及报批工作;负责指导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市政公用科。

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年度维护计划的编制、会审、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维护、改扩建工程;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管理城市计划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燃气工作;负责供水、燃气和市政设施方面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四)城市管理科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灯饰、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占道停车场点、各类临时占道的规划和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中心城区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场的规划定点及管理;指导县(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业务;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的有偿服务收费及费用的监督管理。

(六)政策法规科。

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及城市燃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上报、备案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案件审理科。

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中案件的审查,按规定处理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制定综合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八)人事教育科。

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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