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
(二)贯彻执行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体制改革及价格宏观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按《贵州省定价目录》权限,制定地方价格目录,审查报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负责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价格预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市内外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指导协调行业价格,组织实施农副产品成本调查。
(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听证会制度。
(六)依法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全市价格案件的裁决、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工作;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七)负责地区、部门、行业间的价格衔接,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市)及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争议。
(八)监督管理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对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九)负责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受理、审核,并提出处罚建议,按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群体性上访、公共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对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政府请示时,应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拟订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事项文稿,并送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呈报。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遵义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档案、保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管理、财务、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拟订价格管理办法;审查报批《贵州省定价目录》中由市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改革方案;审查报批土地基准地价、廉租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管理政策;监督、指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价格管理;管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经营性活动中的中介服务收费;负责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收费年检年审工作,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收费改革方案,贯彻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贯彻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规定,审查报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研究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及市场状况;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取缔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四)价格监督检查科(遵义市价格监督检查所)。
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贵州省定价目录》分工管理权限、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健全对价格违法的举报和落实制度;负责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指导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推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价格监测调控科。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和非常时期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进行调查、预警和分析;对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协调制度,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六)成本监审科
负责对成本监审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对农产品的成本、收益和供求趋势提出相应的建议;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进行定价和调整前的成本审核的可行性调查研究。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科。
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参与制定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参与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农贸市场的协调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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