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指导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和评估验收乡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
四、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民族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县(特区、区)和有关单位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教师职称评聘;组织、指导教师评优推特工作,统筹教师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有关单位领导干部,提出对领导班子充实调整方案。
六、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负责全市招生、考试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管理。
八、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九、指导、协调部门办学、企事业办学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划、招生、校际活动工作。
十、负责管理局直属学校和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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