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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负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州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建活动,承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庆典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工作;协调州内民族和宗教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参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使用好少数民族三项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基金、民族工作经费);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工作。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办理需由政府协助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工作。

(八)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九)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对外的民族、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二)承办州人民政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委内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的管理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接待服务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经济建设科

负责省、州级民族经费、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工作的立项、审核、上报和制定安排方案;对民族经费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及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落实;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规划管理和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协调民族地区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民族地区对外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做好项目的推荐和引进外资工作。

(三)社会事业科

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管理有关专项经费,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做好我州民族成份的识别、更改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参与组织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对全州民族问题以及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参与组织州内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四)宗教科

负责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审批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发证及年检;承办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全州宗教问题,提出制定宗教政策、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和接待宗教界人士开展业务交流;负责宗教信息的收集、整理,起草宗教方面的综合性文件;承办宗教方面的其他业务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帮助各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各教教职人员;联系各教界人士;处理有关各教团体的涉外事务;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纪检监察机构为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同级干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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