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所涉及社会事务诸方面的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调查、分析我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的特殊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支援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积极引导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七)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对五大教市级宗教爱国团体的人事安排、机构设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
湖北省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劳资、财务、信息、信访、接待、机关安全保卫和本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起草本局的重要文件。
(二)民族科
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生产、经济等方面的状况,组织开展全市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负责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散区的民族工作。
(三)宗教科
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教派的事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督促宗教团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他们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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