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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1-01 | 网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a)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b)负责本院文件的起草、审核把关;

c)协助院领导批阅和处理文件和来信,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

d)开展检察理论调研,审核以院名义印发的各种文稿、报表;

e)开展检察信息工作,及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f)负责全院会议的会务及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记录;

g)负责全院案件管理,负责重大典型案件督办、专报和办案情况定期分析上报以及案例的编纂等工作;

h)负责与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

i)负责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j)掌握、协调各科室工作情况,督办领导批办事项;

k)研究制定相关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l)本院不单独设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有关单位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联系,由办公室归口负责。

二、政治处

a)研究决定干部管理规定、政工人事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b)承担全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工资、津贴福利和奖励工作;

c)负责人事工作的管理,办理录用、调配、任免、退休手续,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d)协助院领导抓好本院队伍建设,并认真组织开展具有检察特点和自身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文化工作;

e)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秘书工作;

f)负责政治学习以及争先创优、先进人物的评比、表彰、申报工作和文体活动工作;

g)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h)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i)指导工青妇群众组织工作;

j)负责本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k)负责本院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管理、考核;

l)负责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a)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

b)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c)研究审查逮捕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d)结合办案活动开展综合治理,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帮助整改。

四、公诉科

a)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

b)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c)研究审查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d)结合办案活动开展综合治理,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帮助整改。

五、反渎职侵权局

a)负责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b)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c)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六、反贪污贿赂局

a)负责全区反贪污贿赂工作;

b)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全区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情况和经验;

c)研究、制定反贪污贿赂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d)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e)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a)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进行监督;

b)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侦查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

c)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控告申诉检察科

1、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统一归口管理,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审查与办理,督促职能部门对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的回复;

4、保护、奖励举报人;

5、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6、受理刑事赔偿申请,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刑事赔偿事项

7、综合反映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8、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请示疑难问题的解答;

9、研究与探讨的本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制度。

九、案管办具体职责

(一)统一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以及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统一分流处理;

(二)对本院职能部门请示、审批、管辖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归口分流及备案监控;

(三)对本院执法办案、诉讼监督部门办案工作进行流程节点监控;

(四)对诉讼违法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和综合研判;

(五)负责对本院职能部门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异议、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复查;

(六)组织协调案件承办部门对办理的有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

(七)负责本院办理案件统一对外移送、答复、查询和反馈;

(八)协调、组织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处置和防范工作;

(九)负责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十一、民事行政检察科

a)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b)对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复议;

c)出席由本院提请或建议提请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再审法庭;

d)研究分析履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e)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检察技术科

a)负责办理法医复核鉴定工作;

b)协助办理文检、司法会计等鉴定工作;

c)负责全院信息化建设和监控工作;

d)负责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摄影、照相和电子档案的制作工作和相关报表工作;

e)负责对技术器材、视听资料的保管工作;

f)研究制定检察技术工作相关细则并付诸实施;

g)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监察科

a)研究制定监察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做好组织和预防工作;

b)承担全院党风党纪教育,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

c)负责本院纪律监察工作,加强干警的廉政纪律教育,受理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投诉和干警申诉,查处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

d)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

e)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行政装备科

a)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车辆使用的管理工作,配合法警队做好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b)负责全院行政活动的落实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的落实、检查、验收与结算;

c)研究制定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细则、规定;

d)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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