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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陕西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共同领导设区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出审计处。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审计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办;负责文秘、文电、会务、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保卫和接待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拟订全省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项目综合协调、程序控制;承担审计业务统计分析、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利用;组织起草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综合、专题审计报告。

(二)法规处。

承担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立法协调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及所属省管县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及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指导全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对省管领导干部正职及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审理稽核处。

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复核厅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组织对厅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负责对审理复核中涉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事项的核查。

(十三)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以及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承办协管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事项;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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