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省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九湖流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拟定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组织九湖和重点流域水体水质规范性环境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及防治情况公告。负责对九湖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云南省七彩云南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定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四)科技与环保产业发展处
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承担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省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
(七)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
(八)污染防治处
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
(九)湖泊保护与治理处
拟定滇池、洱海、抚仙湖、阳宗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泸沽湖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实施;指导其他湖泊和大型(水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以9大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湖泊和大型(水库)水污染保护与治理的试点示范;承担云南省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环保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
承担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机构的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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