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水利局职能介绍: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性有关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3、拟定节约用水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调解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6、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拟定和初审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8、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县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0、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11、承担都昌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水土保寺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上流失向监测和综合防治。
12、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13、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江河湖泊的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对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县防汛信息工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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