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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10-02 | 网络

江西省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屋建设、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实行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负责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标准,参与研究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屋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除交通、水利专业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桥梁、低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新城区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垃圾处理厂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督查上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工程进度,根据上述工程进度做好资金调度;负责上述工程的预决算审核管理、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依法依规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行监管,负责上述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准入管理。

(四)负责建筑业(含市政、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下同)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建筑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工程评优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及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含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依法监管工程建设分包活动和分包合同备案;负责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管理,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负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负责对施工合同签订的监督,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负责电子及网络招标投标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县及湾里区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以及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

(七)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统一标准和定额;组织拟定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和定额;拟定本地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本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协助推进涉及建设领域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本市城市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房屋建筑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及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建筑行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实施本市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十)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全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劳务合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建筑行业统筹工作;负责全行业建筑经济的统计工作;指导行业企业和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协调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参与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居和建筑物的保护。

(十四)综合协调全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人防、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和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和统战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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