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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甘肃省金昌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审批市管和国家、省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县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示范区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弃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县区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内部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系统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监督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负责本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局系统内有关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市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环保项目的立项并下达资金计划;组织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三)环境管理科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光、恶臭、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辐射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主管法律规定应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

(五)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担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和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全市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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