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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模拟法庭控辩面试案例分析

2012-05-30 | 网络

【背景材料及试题】

某青年男子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价值约3万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还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重要资料丢失)。于是,该青年男子找到商店要求赔偿,并提出了50万的赔偿要求。商店对电脑的质量出现问题并不否认,但对于该青年男子提出的50万的赔偿要求认为属于敲诈行为并向公诉机关举报。

【答题要求】

控方:认为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方:不认为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试题分析】

1.控方

本案中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该青年在商店所购电脑价值约3万元,但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向商家索赔50万元,其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当的赔偿范围。民法上的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对重要资料丢失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要求索赔无法律依据。因此就赔偿数额问题来看,即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被告也对超出的44万余元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向商家索要40余万元的行为,是一种勒索行为,带有明显的强迫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

2.辩方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索赔50万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务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使用威胁等手段,则不会令对方产生惧怕心理而被迫交出财产,也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作为消费者,其提出的索赔主张,即使数额巨大,也不属于对商家的威胁和勒索,只是消费者自身提出的权利主张,有待对方的回应和商洽。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没有实施任何强迫商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以被告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控方所提出的主张,是没有依据,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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