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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报考政策指南

2019-03-19 | 网络

报考政策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天津市201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天津市201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考机关公务员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此外,招考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任职期间,上述亲属不得报考其管辖地区、系统、部门的职位。

3.第二学位(学历)或辅修专业符合职位要求的是否可以报考?

对于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学历)或辅修证书的,可以持第二学位(学历)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4.报考资格条件中的学历和学位如何认定?

依据报考人员所取得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认定。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在资格复审阶段向招考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201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7.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8.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⑴2019年当年毕业的,属于应届毕业生;

⑵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2019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9.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如何认定?

2019年当年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个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职位:

⑴天津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⑵天津生源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⑶外地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⑷外地生源由天津选派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阶段,除需提供《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项目选聘或招募通知书或服务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办理录用审批阶段,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则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提供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天津籍高校毕业生士兵服役5年(含)以上,2018年退役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个人服役相关材料。

10.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籍退役士兵招考的职位?如何认定?

(1)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2)报名时具备我市户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以上人员报考时需同时符合《招考公告》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国防部统一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报考艰苦边远地区职位时,报考人员需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9号)文件精神,艰苦边远地区职位采取放宽招考条件、限定户籍等措施新招录的公务员,应签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转任交流到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

12.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3.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4.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5.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19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9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户籍、基层工作经历等)应在2019年3月25日前取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19年3月25日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多段工作经历时间可累加计算。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学位被认定为全日制教育的,在学期间的工作时间不算作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6.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105房间核实后办理注册手续。

1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如何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低保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经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105房间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8.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专业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可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等,也可咨询招考机关。对其他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考机关联系,招考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19.《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体能测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员体能测评项目的标准以考生参加体测时实际年龄为准。

21.体检如何进行?有何要求?

体检在市委组织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由招考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从该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2.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23.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考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场、当日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注:上述招考政策解释,仅限于此次报考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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