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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2017-04-06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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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字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121号]的规定,从去年起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2]3号、[2001]国转联字8号和川委发[20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四川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试行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安置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变动。

(二)四川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 3号)的规定,由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州负责接收安置;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1]21号)的规定,按属地原则,由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接收管理。其档案移交安置地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职责

1.在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

2.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经费预算;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它有关经费预算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3.研究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办法,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协调工作。

5.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职责

1.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试行意见,制定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2、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经费预算,负责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有关经费预算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3.规划、实施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协调工作。

5.负责对本地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职责

1.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编制并上报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经费预算,负责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经费预算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套改或调整、申报工作。

3.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和住房补贴工作。

4.协助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5.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6.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管理。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7.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入户、入学等工作。

8.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9.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其它有关问题。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 3号和川委发[200]21号文件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重的地区,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确需增加少数行政编制的,可从本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15%行政编制中解决。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街道、乡镇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编入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或由其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或由居住地辖区党组织管理。

(二)街道、乡镇应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并及时掌握他们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中共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和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每年年初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拨给我省,年终进行决算。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二)中央财政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划拨到我省后,由省军转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通过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支付。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 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按其所在部队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由安置地的县(市、区)人事(军转)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助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套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报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复核备案。各级军转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和发放。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从兵役机关或部队政治机关批准参军之年起计算,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止。二次入伍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分段合并计算。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l、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 15年、 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退役金和增发退役金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六)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增加。

(七)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所在的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应及时报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经所在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军转部门复核批准,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县(市、区)人事(军转)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军转部门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中按月扣除并划转到安置地人事(军转)部门。安置地人事(军转)部门应设置专帐进行整理核算,保证及时足额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县(市、区)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经费渠道同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档案,应随本人的人头档案一并移交给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人事(军转)部门,县(市。区)人事(军转)部门和财政部门、房改部门以此为据,计发其住房补贴。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是根据其就业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转岗就业培训。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强调针对性、实用性。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以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培训单位应当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学习培训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确定教学方式和设置专业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能力。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形式,根据其就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参加某种专业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人数较多需专门组织的,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集中办班培训,也可以委托地方高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单独编班学习;人数较少不适宜单独办班的,可以采取插班学习的形式进入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地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免试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于部参加学习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经费由省上按规定的标准划拨给各市、州军转安置部门,各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按实训人数划拨给承训单位,超出部分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承担。

(五)各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各级人事、财政、教育、军转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在政策和培训组织上给予大力支持,切实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军转培训中心要积极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任务,积极发挥自身在军转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把军转培训中心办成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基地。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其所在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应及时报上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并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二)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O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三)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四)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县(市、区)政府财政暂为垫付,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十二、安置经费的管理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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