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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19 | 网络

河南省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订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三)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承办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县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核、备案;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报批和转让审查、报批,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报批;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承担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及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市场。

(十一)负责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市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

承办机关、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在职及离退休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工考、人事综合统计、人事档案、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

承担企业和群众有关用地申请、采矿申请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申请等事项的受理;负责涉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业务;协调、督促各有关业务科室按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落实首问负责制,解答社会各界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问题咨询;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市国土资源局签署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意见。

(二)政策法规和调控监测科。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矿产资源规范性文件和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与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三)规划和科技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措施,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四)财务科。

拟订国土资源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落实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税费相关政策,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入各项经费及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局属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用地审批和耕地保护科。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或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等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调处跨县区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组织对土地评估结果的会审,对土地评估报告审核、确认。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全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报批,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及其转让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市地质资料和汇交工作,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拟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测绘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收集、汇交、测绘资料保密检查,对全市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指导和管理全市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的保护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科。

组织对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土地规划和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国土资源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排查全市国土资源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关心的国土资源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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