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洛阳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洛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总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技术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目标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三)人事科
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组织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九)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十)环境监测科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发布全市环境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网建设运行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调查评估和考核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指导县(市)、区及有关行业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调整市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十一)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管理网络;归口管理来信来访投诉渠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人员接待、举报电话记录,以及分办、催办、反馈工作;负责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保信访方面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信访案件查处。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行政大厅环保窗口工作。
(十四)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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