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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2012-08-17 | 网络

河南省平顶山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省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规划和拟定全市党的纪律检查规章制度和行政监察规定,参与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七)调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市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议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平顶山市监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起草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机关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有关文件;负责机关文书处理、机要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保密、督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监察局办公室)

负责收集、综合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和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及组织协调;起草各种行政监察工作文件和情况报告;承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监察工作事项,负责以市监察局或市监察局办公室名义与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联系;承办市监察局召开的专项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联系与管理;承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交办的事宜。

(三)调研法规室

承办全市纪检监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负责规划和拟定全市党的纪律检查规章制度和行政监察规定;参与或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对已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承担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

(四)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拟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全市执法监察工作。

(六)案件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工作;综合、统计、调研、分析全市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跟踪督办重要案件(线索)、领导批办件、本机关自办案件,指导协调查办案件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市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

(七)第一纪检监察室

联系市直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联系部门、单位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联系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第二纪检监察室

联系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承办县(市、区)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第三纪检监察室

联系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联系单位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检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查处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审核重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承办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十一)信访室(挂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牌子)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办、督办信访举报案件;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信访监督工作;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核的案件;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十二)干部管理室

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办理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的提名工作,报市委按有关程序任免;负责办理其他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审核工作;负责处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来信来访;承办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事项;负责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变动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配、录用、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廉洁自律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组织实施全市性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中央、省、市部署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承办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纠风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的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纠风工作的检查工作。

(十五)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效能监察室)

负责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组织指导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受理对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的举报投诉,实施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受理不服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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