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团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本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拟订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国防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情况;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县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督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申报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等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办法;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研究提出全市加强及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十)勘定和管理我市有关省际、市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参与指导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建议。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牵头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指导全市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牵头负责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基金,监督县(市、区)福利基金的使用。(十六)负责全市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七)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三门峡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综合治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计生、信访、文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的贯彻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国防教育工作;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贯彻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全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五)救灾科(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救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灾情核查、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负责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的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申报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负责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社会事务科。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跨市及跨县(市、区)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老龄工作科。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贯彻落实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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